第一章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
一、名称登记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 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2、当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手续完备,予以受理。
3、通过计算机查询是否重名。
4、确认无重名后,受理人员签署审查意见报处(科)长核准。
5、由档案室人员将核工业准的名称输入计算机,打印出“名称核准通知书”。
6、名称核准后,受理人员填写名称登记台帐,将其中一份申请书与名称核准通知书存档。
7、申请人领取“名称核准通知书”。
8、超出现行规定的或需报国家工商局审批的企业名称,按有关规定报国家局。
二、开业、变更登记程序
1、企业应在审批部门批准合同、章程后30天内申请开业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2、在企业提出设立(变更)申请后,受理人员对企业提交的材料予以初审 ,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书一式三份。初审不视为受理。
3、初审后,如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规定,受理人员予以受理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否则,受理人员负责通知企业补充修改材料,完备手续。
4、受理人员在申请书上签署审查意见,填好变更登记台帐,将材料整理排序后报处(科)长审 。
5、处(科)长审核后,将审核的企业材料转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报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审批后由受理人员交付打印执照。将核驳的企业材料退受理人员,受理人员负责及时通知申请人。
6、档案室人员液压依照内容文稿打印执照,打印完毕,录入人员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字,将材料及执照一并转交受理人员,受理人员负责复核材料是否齐备,排列是否正确。复核无误后发照,并将材料移交存档。
7、申请人交纳登记费,领取执照。 说明:此程序也适用于分支(办事)机构、分段发照、换发正本登记。
三、注销登记程序
1、为方便企业,在企业提出注销申请后,受理人员对企业提交的材料予以初审,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书一式三份。初审不视为受理。
2、初审后,如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规定,受理人员予以受理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否则,受理人员负责通知企业补充修改材料,完备手续。
3、受理人员在《注销登记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填写登记台帐后报处(科)长审批。
4、处(科)长审核无误予以核准后,受理人员将材料交档案室录入注销登记情况,录入人员在《注销登记申请书》上签字,将材料交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复核无误后向企业发出《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通知》,并将申请人所交回的各种印章留取印模后,当面销毁,并将有关材料存档。
5、申请人员交纳公告费,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通知》。
四、补发执照登记程序
1、受理人员收到企业载明补发执照理由的申请书,调档查验申请书上的签字(全体董事)是否合法有效后,向报社开具登载声明原有执照作废公告的介绍信,企业持介绍信在省市级以上报纸发布声明。
2、为方便企业,在企业提出补发申请后,受理人员对企业提交的材料予以初审,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书一式三份。初审不视为受理。
3、初审后,如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规定,受理人员予以受理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否则,受理人员负责通知企业补充修改材料,完备手续。
4、受理人员在申请书上签署“该企业因XX原因,申请补发XX执照,材料齐备,建议准予补发 XX执照”。转处(科)长审批。
5、处(科)长审核无误后在申请书上签署“准予补发XX执照”的意见后,由受理人员交付打印执照,执照打印完毕后,录入人员在申请书上签字,将材料交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审核无误颁发新照。并将材料存档。
五、企业申请在异地设立分支(办事)机构登记程序
1、在企业提出在异地设立分支(办事)机构申请后,受理人员对企业提交的材料予以初审,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书一式三份。初审不视为受理。
2、初审后,如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规定,受理人员予以受理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否则,受理人员负责通知企业补充修改材料,完备手续。
3、受理人员受理审查后,签署意见,将材料报处(科)长审核,核准的由受理人员填好《外商投资企业异地增设分支(办事)机构核转函》并盖章,将《核转函》发给予企业。如企业同时申请变更其他事项,程序同其他变更登记。核驳的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文件
一、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书(到工商局领取)。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3、外商独资企业应提交由外商签署的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及当地政府的书面答复。
4、工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开业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登记申请书三份(含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表、董事会成员名单、正副董事长委派书、正副总经理聘任书以及上述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到期工商局领取)。
2、有关部门代理国家外经部签发的批准证书三份(其中副本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3、合营各方签订的合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各一份(独资历企业免合同)。
4、合营中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应由原登记机关盖章才有效),资信证明一份,以土地、设备及国有资产出资的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局认可的评估报告。外方投资 者有效的合法开业证明一份,外自然人股东有效身份证明一份及资信证明一份。
5、使用场地的有效证明一份(租房合同或协议或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或建筑许可证与工程竣工证或主管部门证明等),私人出租房屋须提交“租赁许可证”。
6、需政府专项审批项目提交国家有关部委或其授权部门的审批文件原件一份。
7、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一份。
三、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基本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三份,到工商局领取);
2、董事会决议(原件一份);
3、公司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各一份); 说明: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同时应根据不同的变更项目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企业名称:
1、名称登记申请表(原件一份)。 说明:先行到工商局核准。
(二)变更企业住所:
1、自有房产权证明(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建筑许可证;竣工验收许可证; 购房合同;和原房主的房产证; 说明:提供其一即可。
2、生产营业场地审查文件:A、场地调查(原件一份),B、环境影响审批报告(复印件一份)。
(三)变更企业类别(包括股权转让):
1、公司补充合同,补充章程(原件各一份)说明:变更登记要求修订合同章程的应先行审批 ;
2、验资报告(复印件一份);
3、股权转让协议书(原件一份);
4、新股东的合法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中方股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分,加盖原登记机关章) ,外方股东合法开业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公司章)及中文翻译件,外方自然人股东有效身份证明;
5、新股东资信证明 ;
6、变更后的项目需经政府审批的批准文件(原件一份)。 说明:非国有企业转让股权免交文件
(四))变更经营范围(包括异地设立分支机构、调整内外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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