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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五大“护身利器”
www.hnlaw.com.cn 07-08-28 16:26:44  【关闭

      相比旧公司法,新公司法在保护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利益方面主要规定了五个措施:
  第一个措施是强化了股东知情权。实践中,鉴于小股东持股比例少、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为了避免这一弊端,新公司法明确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请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目的权利,也即俗称的“查账权”。这一措施,大大强化了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力度。

  第二个措施是赋予了股东退股权。新公司法规定,如果一家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连续五年具备分红条件而拒绝分红,小股东即可请求法院责令公司收回其持有的股份。这一措施,为小股东提供了退出通道。

  第三个措施是赋予了股东解散公司的权利。鉴于实践中大股东和小股东由于股权斗争激烈而致使公司陷入僵局的事件大量发生,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四个措施是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权。鉴于旧公司法没有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在实践中影响了股东权利的维护,新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第五个措施是规定了累积投票权。这个措施主要是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护小股东特别是上市公司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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