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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股东撤销请求权
www.hnlaw.com.cn 07-08-23 09:33:54  【关闭
    贵版12月6日刊登了《股东撤销诉讼中的股东资格》一文,就股东依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具体分析,对诉讼实践具有积极意义。笔者根据多年的公司法实践经验,拟对该问题进一步探讨。

  1.股东(大)会决议形成之后取得股东资格应享有撤销请求权

  判断股东是否享有撤销请求权,首先要看其是否具有股东身份,这一般可以通过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记载登记情况体现。其次要看其合法权益是否因此遭受侵害或可能遭受侵害。新公司法赋予股东这一权利,旨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只要其合法权益因违法决议遭受或可能遭受侵害时,均应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而不论其何时取得股东资格。因为实践中,通过受让股权(股份)或其他方式取得股东资格时,所能判断的往往仅是决议内容的合法性,而决议形成的程序则具有较强的内在性,是否合法很难判断,除非该股东在取得股东资格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股东(大)会决议不合法(包括决议内容、决议程序不合法),否则就应赋予其撤销请求权,这样才符合公司法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

  当然,也有例外。在股权(份)转让实践中,新老股东一般都会约定一个基准日,在基准日以前,新股东不享有分配收益的权利,所以,新股东不得以侵害股权收益为由请求撤销起诉。同时,原股东也因为股权转让而丧失股东身份,如果在此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否可以提起撤销之诉呢?笔者以为,其虽已不具有股东身份,但其受侵害的权益是基于其原股东身份获得或应当获得的,在这种情况下应有权提起撤销之诉。

  2.无表决权股东在特定情形下才享有撤销请求权

  股东权利根据属性大致可以分成两类:一是财产权;二是非财产权。对于股东而言,作为投资者,其目的是追求投资收益,所以其享有的各项权利中最根本的权利应该是获取投资收益的权利,而表决权等仅是实现这一权利的重要手段,无表决权股东之所以放弃表决权,是以其优先获取固定收益为对价的。所以,既然无表决权股东享有固定收益权,就应相应限制其其他权利的行使,并不能因为其具有股东身份而当然享有撤销请求权,只有在股东(大)会决议侵害或可能侵害到其固有收益时,才享有撤销请求权。

  3.收到通知未出席股东(大)会不具有撤销请求权资格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也是股东行使其职权的重要场所。通常,公司董事会发出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都附有会议议程或者相关议案,即股东在收到通知后,都应当能够预见不出席会议的法律后果。在收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出席股东(大)会,应视为其对其权利的放弃以及对不利后果的一种放任。这是股东对其权利或权益的一种处置,属意思自治范畴,对于这种情形,笔者以为,既已放弃,法律就不应予以保护。否则,撤销请求权就有可能被中小股东滥用,只要其认为可能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对其不利时,无论其合法与否,就会通过开会不出席、会后再请求撤销的方式来牵制其他股东权利的行使和权益的实现,这将不利于股东(大)会职权的正常发挥。

  4.隐名股东是否享有撤销请求权

  实践中,因为种种原因存在一些股权(份)代持的情形。隐名股东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或股份的所有者,也是股权(份)投资的受益人,但其权益的实现是通过名义股东(显名股东)来实现的,代持的股份也都记载在名义股东的名下,此时如果需要提起撤销之诉,应该以谁的名义主张呢?笔者以为,从股东身份公示的情况看,起诉这种外部行为应以名义股东进行,因实际受侵害人以及诉讼的受益人均为隐名股东,所以,名义股东还应取得隐名股东的授权或事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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