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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首次出资额最低6000元”的误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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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颁布后,由于条文做了大幅度的修改,因此成了众人关注的热点。但由于该法新颁布不久,很多报道对于条文的理解不够准确,如曾看到很多报道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首次出资额最低6000元”。在此,对大家的该误区作一解析。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法条的语法用意来看,二十六条第一款应用了“不得低于……,也不得低于……”的并列条件。“不得低于”是指全体股东首次出资的总额不得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20%,而不是指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三万元的20%;“也不得低于”是指全体股东首次出资总额在满足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条件后,必须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三万元的要求。换言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法条规定全体股东首次的出资额百分之二十必须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万元的标准。
据此,若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十五万元的,首次出资额的比例均大于百分之二十。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三万元时,全体股东必须一次全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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